【Chung Han Lee】評論
第3條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各級民意機關。二、司法機關。三、監察機關。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Jiaping Sue】評論
行程法2(行政程序、行政機關之定義)Ⅲ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雷尼雅】評論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限縮為輕微 非影響身分重大之行政行為 若影響身分重大 亦可提起復審-行政訴訴之救濟
【James】評論
這題沒人申訴?民意機關的實質行政行為還是要遵守行政程序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