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狀為之,並應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法院;該提出上訴理由書之 20 日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毋庸命補正,由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茲上訴人係一普通識字之商人,以自己名義,聲明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已逾20 日,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原第二審法院,乃依毋庸命補正的規定,認為上訴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上訴。試附理由說明該裁定是否正確?(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40779
統計:A(480),B(2731),C(450),D(8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附條件與附負擔贈與契約、行政執行聲明異議

用户評論

李曉蓉】評論

第 1076-1 條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趙飄飄】評論

不是要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才不得附條件或期限嗎?

Shi Jou】評論

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是指不需得其父母之同意。非關"不得附條件或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