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幻】評論
第四百五十一條(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解釋/判例】院解字第3605號*37年上8288*42年臺上410*46年臺上1828*59年臺上555*60年臺上2246*64年臺上1579*70年臺上3678【參考裁判】91,訴,6310
【唐唐】評論
40.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其契約效力如何? (A)無效 (B)繼續再延長 5 年 (C)由法院決定 (D)視為不定期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