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種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得請求國家賠償?
(A)新建高速公路尚未開放使用之路段
(B)臺灣電力公司所設之高壓電變電設施
(C)民間於捷運站共構建物內經營之購物商場
(D)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設置之阿里山森林火車站月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2857
統計:A(3),B(4),C(2),D(26),E(0)

用户評論

107高普社會行政雙榜】評論

國賠法3:公有公共設施國賠

Akiyama Moto】評論

新建高速公路尚未開放使用之路段為什麼不可以呢?

KAMIL】評論

尚未開放 想成準備中 正在準備   跟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概念一樣 政府機關做成意思決定前 準備作業 擬稿的概念   (不公開所以可以規避責任)  我是這樣想的 

哈囉】評論

公營之公用事業,如為公司組織者,例如,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參照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之規定,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至該公營事業所使用之財產,例如,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經管之嘉義縣番路鄉仁義潭水庫,則屬於該私法人組織之公司所有,而非國(公)有之公用財產,故此等財產如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發生損害事件時,雖其為公共設施,惟因非屬公有,仍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