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2037】評論
(A)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20日--第241條(B)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或認定事實有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第242條(D)除行政訴訟法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不--第253條第253條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已上榜٩(ˊᗜˋ*)و】評論
(C) 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第255條)
【鄭智元】評論
第 242 條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