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高普社會行政雙榜】評論
A: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情況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n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B: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由因合併而另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願C:受理訴願機關做成決定期間為三個月D: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n之人,承受其訴願
【Ennis Jang】評論
a-協議c-三個月d-代理人
【劉名傳】評論
情況決定訴願法第83條:「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前項情形,訴願決定書主文仍應載明原處分違法或不當」雖然訴願制度的主要功能在於:糾正行政機關違法,以及不當的行政處分,但是如果受理訴願機關撤銷或變更違法不當的行政處分後,有可能造成對於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時,就必須衡量公共利益的維持與人民權益保護的輕重,來作出駁回訴願人所提出的訴願決定,繼續維持原先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的效力,但是此時應該給因該處分受到損害的民眾適當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