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甲為某私立大學專任教師,因不服學校對其升等副教授為不通過之評審決定,依法得依下列何種程序進行救濟?
(A)直接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B)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C)直接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D)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2222
統計:A(3),B(2),C(13),D(0),E(0)

用户評論

我們別賣解答好不(被偷賣請】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462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判例,與上開解釋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

937 Joy】評論

還是不太懂  可以有好心大大解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