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瑕疵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
(B)應以證書方式作成已於事後給予
(C)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理由
(D)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
統計:A(2),B(9),C(2),D(2),E(0)

用户評論

杜杜】評論

B是無效原因

劉名傳】評論

若瑕疵僅係程序或方式之違反而非重大者,為提高行政效能,自應准行政機關事後予以補正。參諸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而該委員會所做成之決議,必須與原處分之效果相同者,始可補正。否則,不能補正。應由原處分機關另行處理或由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之。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jone】評論

需要補正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而該委員會所做成之決議,必須與原處分之效果相同者,始可補正。否則,不能補正。 應由原處分機關另行處理或由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之。 nnnnnnnnnnnnnnnnnn(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口訣:陳立委生氣 【來源】 by p101423704行政程序法 第 114 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