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高普社會行政雙榜】評論
確認訴訟是備位性的,只有在不能提起撤銷、課予義務、一般給付訴訟時,始得提起。但確認無效之訴例外。
【937 Joy】評論
想問B的解答 怎麼推出來的 謝謝
【Ennis Jang】評論
課予義務訴訟與撤銷訴訟之差別(1) 課予義務訴訟之目的為命機關就人民所申請事項作成特定處分,因此行政機關不作為時,自然因無 行政處分存在而無從提起撤銷撤銷訴訟。(2) 訴訟利益: 並非因違法的行政處分而受損害,而是因為不作成特定處分而受損害。故當機關拒絕處分時,無法經由 撤銷訴訟獲得救濟;因為只撤銷該拒絕處分,人民仍然未受獲救濟,須要行政機關另以積極的作為 (作成特定處分)才能使權益獲得保障。引用【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