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有關課予義務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請求作成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性質上為一種給付訴訟
(B)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而遭拒絕時,該課予義務訴訟含有撤銷訴訟之成分
(C)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前提,必須先依法提出申請,且經訴願程序
(D)原告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者,亦得提起確認訴訟,確認行政機關有作成行政處分之義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8235
統計:A(1),B(3),C(3),D(10),E(0)

用户評論

107高普社會行政雙榜】評論

確認訴訟是備位性的,只有在不能提起撤銷、課予義務、一般給付訴訟時,始得提起。但確認無效之訴例外。

937 Joy】評論

想問B的解答  怎麼推出來的  謝謝

Ennis Jang】評論

課予義務訴訟與撤銷訴訟之差別(1) 課予義務訴訟之目的為命機關就人民所申請事項作成特定處分,因此行政機關不作為時,自然因無 行政處分存在而無從提起撤銷撤銷訴訟。(2) 訴訟利益:     並非因違法的行政處分而受損害,而是因為不作成特定處分而受損害。故當機關拒絕處分時,無法經由 撤銷訴訟獲得救濟;因為只撤銷該拒絕處分,人民仍然未受獲救濟,須要行政機關另以積極的作為 (作成特定處分)才能使權益獲得保障。引用【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