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評論
如聯合開發用地是依大眾捷運法第 6 條規定徵收而來的大眾捷運系統需用土地,開發完成後,主管機關如要將用地所有權 ( 應有部分 ) 移轉私人,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按法律保留之範圍,原不以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限制人民權利之事項為限
【Wennie】評論
法律保留:行政權惟依法律指示始能決定行止。
【zoe】評論
釋字第 743 號 【徵收之捷運用地得否用於聯合開發案】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第六條,按相關法律所徵收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不得用於同一計畫中依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辦理之聯合開發。依大眾捷運法第六條徵收之土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主管機關始得為之,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A)比例原則 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原則上可分以下上個層次檢驗,而此三個檢驗步驟,也就是比例原則下的三個子原則。(1)適當性原則手段必須能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亦即,行政行為必須能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2)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在同等有效之手段當中,必須選擇最小侵害...
【jone】評論
求解,為何是D
【羊】評論
回答7F答案是D的原因是因為,法律明確性原則可算是法律保留原則下的一支,明確性原則只會說:法律的內容必須明確、界線與範圍必須清楚等原則。而法律保留則是說:要有法律說可以做才可以做,沒有說可以做的不行做。而這些說可以或不可以做的法律必須要遵守明確性原則。題目有提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主管機關始得為之」,就是在說要有規定可以做的,主管機關才可以做,是法律保留的定義。B選項是很好的誘答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