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張一中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41.41 甲遭乙打傷後,忿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證據不足,對乙為不起訴處分,甲大感不服,n向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又被認無理由而遭駁回。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甲可如何請求救濟? (A)向所屬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或變更原不起訴處分 (B)向最高法院檢察署聲請撤銷該駁回再議處分 (C)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D)向第一審法院提起自訴 第 258 條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二、偵查已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