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洺慈】評論
刑法1篇總則5刑36條(褫奪公權之內容)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公務員之資格。 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唐唐】評論
3 刑法有關「褫奪公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剝奪為公務員之資格(B)剝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C)剝奪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D)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寂寞行星】評論
第 36 條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張一中】評論
第 36 條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A)第 37 條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B)。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C)。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D)。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