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關於刑法規定褫奪公權之宣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褫奪公權者,褫奪行使選舉、罷免之資格
(B)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C)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D)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91387
統計:A(3179),B(263),C(221),D(354),E(0)

用户評論

張洺慈】評論

刑法1篇總則5刑36條(褫奪公權之內容)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公務員之資格。   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唐唐】評論

3 刑法有關「褫奪公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剝奪為公務員之資格(B)剝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C)剝奪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D)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寂寞行星】評論

第 36 條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張一中】評論

第 36 條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A)第 37 條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B)。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C)。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D)。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