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安】評論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二 章 退休 第 二 節 退休給付貳. 基數內涵 : 第27條新制年資=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 (薪)加一倍為基數內涵。舊制年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 (年功)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 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參. 退休金計算 (年資*基數) (年資*基數替代率): 第29條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所 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一、一次退休金:35*1.5基數(53) + 7*1基數 (Max=42年 60基數)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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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撫卹年資應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併計後不得超過四十年。前項任職年資之取捨,應優先採計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者,依下列規定擬制撫卹金給與年資: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五年者,以二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二十五年而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冒險犯難)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者,以實際任職年資計給撫卹金。(除了冒險犯難以外的因公死亡) (撫恤金之加給不包括非因公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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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條 祖父母 兄弟姊妹 不能領月撫慰金) 因公死亡或滿15年病故或意外死亡,祖父母 兄弟姊妹 發給一次撫卹金。(第52條)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 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