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咩咩】評論
第 1 條(A)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B)負責人:指幼兒園設立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第 5 條(C)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教保服務政策及法規之研擬。第 15 條(D)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
【Tai Fong Lee】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第 5 條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教保服務政策及法規之研擬。二、教保服務理念、法規之宣導及推廣。三、全國性教保服務之方案策劃、研究、獎助、輔導、實驗及評鑑規劃。四、地方教保服務行政之監督、指導及評鑑。五、全國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六、協助教保服務人員組織及家長組織之成立。七、其他全國性教保服務之相關事項。前項第五款教保服務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與數額、評鑑結果、不利處分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