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規定,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多少人?
(A)250 人
(B)360 人
(C)400 人
(D)480 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35604
統計:A(153),B(78),C(69),D(346),E(0)

用户評論

翁令曄】評論

第 三 章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許可

必須上】評論

刪除此題+1

Tai Fong Lee】評論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第  十四  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一、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一) 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二) 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但僅單獨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二百四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受五十人之限制。(三) 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

Paul Li】評論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修正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 : 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