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想成真】評論
(A)本準則依教育基本法之規定訂定(B)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C)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於 3 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今年必上】評論
第 11 條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今年必上】評論
第 13 條 二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