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中央部會首長及地方政府首長對於所屬公務員之懲戒案,於幾職等以下,得不送監察院審查,而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A)十二職等
(B)十一職等
(C)十職等
(D)九職等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4504
統計:A(7),B(8),C(22),D(31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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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a】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