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咩咩】評論
第2條(A)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以下稱適齡國民) 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第3條(B)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第7條(C)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於每年五月底前調查造冊第9條(D)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
【今年必上】評論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社政等單位主管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