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依司法院釋字第 137 號解釋,法官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所為釋示之行政命令,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與否之見解,此與下列何種憲法基本原則有關?
(A)審判獨立原則
(B)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C)平等原則
(D)國民主權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48994
統計:A(4599),B(663),C(107),D(48),E(0)

用户評論

雷殺狼魂】評論

國民主權原則…應該是依法行政的原則吧,立法代表的是人民不是嗎?

Ammy】評論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或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或須資為裁判之基礎,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惟各種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範圍廣泛,為數甚多。其中是否與法意偶有出入,或不無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情形,未可一概而論。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依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為其應有之職責。在其職責範圍內,關於認事用法,如就系爭之點,有為正確闡釋之必要時,自得本於公正誠實之篤信,表示合法適當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