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慈】評論
1.考選部公布答案仍然只有:(B)2.以前上刑法課時老師有提到,在用三階論代入之前,要先評斷這個「行為」是否為「刑法意義上的行為」,若不是,就完全不用考慮後續三階論法來看是否成立犯罪了。因此選項(A)的舉止,是先已經符合刑法上意義的行為後,再去討論是否符合(具有)第一階段構成要件該當性中的因果關係 按刑法意義(概念)上之行為,係指出於意思所主宰支配之人類行止,而此種形諸於客觀可見的行動或靜止,會引致外界發生具有刑法重要性的後果,至於,下列之情形皆非刑法意義(概念)上的行為:(1)無意識參與作用之反射動作。(2)受她人之力的直接強制,在完全無法抗拒而其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完全被排除或支配的情況下的機械動作。...
【Show Ayu】評論
無意識的人(無故意過失)就好比禽獸,動物的行為非刑法規範範圍內,夢遊的人要殺你,就主張緊急避難吧。呵…
【廖德穎】評論
(D)讓我有一個疑惑,曾經寫過一題刑法,大概內容是「甲欲侵入乙宅行竊,在翻牆準備進入之際,還未能成功翻越圍牆即被乙撞見,甲立馬倉惶放棄而逃跑;乙則受此驚嚇心臟病發身亡,是評價甲之罪責」 解題大概就是說甲僅成立竊盜未遂,對乙之死亡無需負責,因甲僅只是要偷竊,即使能'預見'會撞見乙,但難以能'預見'乙會因此心臟病發,甚至導致死亡,若以此規則於甲過失致死未免過苛。 所以我疑惑的是,這不就是典型的無法預見的例子嗎?我這題沒錯,只是對預見可能性抱持一點疑問。
【江政賢】評論
無預見可能性在刑法上不是無法歸責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