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x Liu】評論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Toro】評論
搞得我好亂呀
【呈】評論
精神崩崩崩崩崩崩潰中...
【藍】評論
都已經有釋字469了為什麼還可以援用舊的判例?! 它只是個判例=.=
【airforce1】評論
72年台上字......已不援用了 c錯阿
【邪焱之界】評論
過失&重大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