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rpiogirl】評論
第 862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第 862-1 條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第 863 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第 864 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Jackcy Lu】評論
一般應該是債務人抵押權人才是債權人
【yabe】評論
抵押人一般是債務人,但也有可能是第三人(物上保證人)。民法 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n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derek801204】評論
屬於抵押權之標的物: (A)抵押物之從物 (B)抵押物之從權利 (C)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 (D)扣押後已從抵押物分離之天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