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為使主管機關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等之用,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何種費用?

(A)就業安定費 
(B)就業保險費 
(C)工作安全費  
(D)定期保險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4592
統計:A(2283),B(149),C(7),D(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聘僱外國人從事基礎建設、幫傭、魚撈工作之繳納就業安定基金相關規定、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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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中的小出納】評論

名  稱就業服務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 第 55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