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514-5條Ⅰ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Ⅱ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Ⅲ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Ⅳ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祝念祖】評論
民法第514-5條Ⅰ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Ⅱ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Ⅲ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Ⅳ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