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甲旅行社招攬東京五日遊,出團後因遇有不得已之事由,必須變更旅遊內容,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依民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A)不得向旅客收取
(B) 得向旅客收取全額
(C) 依法得向旅客收取一半
(D) 依法得向旅客收取四分之三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31395
統計:A(143),B(5),C(6),D(0),E(0)

用户評論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514-5條Ⅰ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Ⅱ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Ⅲ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Ⅳ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祝念祖】評論

民法第514-5條Ⅰ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Ⅱ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Ⅲ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Ⅳ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