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關於公務人員之權利救濟途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認損其權益者,得提起復審
(B)復審應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若對其所為復審決定不服,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再審議
(C)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作成之再審議決定不服,得向考試院提起訴願
(D)再審議於原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不得申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1),C(1),D(0),E(0)

用户評論

【用戶】Tat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26 條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用戶】Tat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26 條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