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下列何者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A)19 歲已結婚之未成年人
(B)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C)新北市政府由市長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D)浙江同鄉會由會計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B(1),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Tat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22 條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 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用戶】Tat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22 條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 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