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曾曾貞】評論
我國英國美國德國日本體制雙軌制單一制雙軌制雙軌制雙軌制懲戒機關1.行政機關2.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部會首長1.行政機關2.功績制度保護委員會1.主管機關2.聯邦懲戒法院1.有任命權者2.人事院懲戒對象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以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除僱用人員及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外)常任文官(不包含政務官、議員、法官、軍人、教員、地方自治及民選人員、國營事業之職員)常任文官(不包含政務官、議員、法官、軍人等)常任文官(不包含政務官、法官及軍人等)及其退休人員一般職公務員(不包含特別職)懲戒原因1.公務員之行為須因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2.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且具有歸責性1....
【曾曾曾】評論
我國英國美國德國日本體制雙軌制單一制雙軌制雙軌制雙軌制懲戒機關1.行政機關2.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部會首長1.行政機關2.功績制度保護委員會1.主管機關2.聯邦懲戒法院1.有任命權者2.人事院懲戒對象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以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除僱用人員及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外)常任文官(不包含政務官、議員、法官、軍人、教員、地方自治及民選人員、國營事業之職員)常任文官(不包含政務官、議員、法官、軍人等)常任文官(不包含政務官、法官及軍人等)及其退休人員一般職公務員(不包含特別職)懲戒原因1.公務員之行為須因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2.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且具有歸責性1....
【我要考上】評論
第 9 條
【蔡大芳】評論
公務員違反法規所定之義務時,得由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分,此種處分,可分為懲戒與懲處(考績處分)。前者係違反公務員懲戒法之處分,後者係違反公務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處分,其區別如下:1處分機關:懲戒之機關則上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之機關則為公務員服務之機關(直接上級機關長官)。2處分事由:公務員受懲戒之原因為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公務員受懲處之原因,法律未明文規定,實際上與懲戒事由並無差異,但免職及記大過之標準,由銓敘部或主管機關定。3處分種類:懲戒處分之種類包括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懲處之種類則分為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4處分程序:除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及...
【阿四】評論
懲戒有六種(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