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用戶】曾曾貞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 我國英國美國德國日本體制雙軌制單一制雙軌制雙軌制雙軌制懲戒機關1.行政機關2.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部會首長1.行政機關2.功績制度保護委員會1.主管機關2.聯邦懲戒法院1.有任命權者2.人事院懲戒對象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以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除僱用人員及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外)常任文官(不包含政務官、議員、法官、軍人、教員、地方自治及民選人員、國營事業之職員)常任文官(不包含政務官、議員、法官、軍人等)常任文官(不包含政務官、法官及軍人等)及其退休人員一般職公務員(不包含特別職)懲戒原因1.公務員之行為須因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2.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且具有歸責性1....
【用戶】曾曾曾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 我國英國美國德國日本體制雙軌制單一制雙軌制雙軌制雙軌制懲戒機關1.行政機關2.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部會首長1.行政機關2.功績制度保護委員會1.主管機關2.聯邦懲戒法院1.有任命權者2.人事院懲戒對象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以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除僱用人員及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外)常任文官(不包含政務官、議員、法官、軍人、教員、地方自治及民選人員、國營事業之職員)常任文官(不包含政務官、議員、法官、軍人等)常任文官(不包含政務官、法官及軍人等)及其退休人員一般職公務員(不包含特別職)懲戒原因1.公務員之行為須因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2.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且具有歸責性1....
【用戶】曾曾曾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 我國英國美國德國日本體制雙軌制單一制雙軌制雙軌制雙軌制懲戒機關1.行政機關2.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部會首長1.行政機關2.功績制度保護委員會1.主管機關2.聯邦懲戒法院1.有任命權者2.人事院懲戒對象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以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除僱用人員及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外)常任文官(不包含政務官、議員、法官、軍人、教員、地方自治及民選人員、國營事業之職員)常任文官(不包含政務官、議員、法官、軍人等)常任文官(不包含政務官、法官及軍人等)及其退休人員一般職公務員(不包含特別職)懲戒原因1.公務員之行為須因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2.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且具有歸責性1....
【用戶】蔡大芳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違反法規所定之義務時,得由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分,此種處分,可分為懲戒與懲處(考績處分)。前者係違反公務員懲戒法之處分,後者係違反公務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處分,其區別如下:1處分機關:懲戒之機關則上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之機關則為公務員服務之機關(直接上級機關長官)。2處分事由:公務員受懲戒之原因為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公務員受懲處之原因,法律未明文規定,實際上與懲戒事由並無差異,但免職及記大過之標準,由銓敘部或主管機關定。3處分種類:懲戒處分之種類包括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懲處之種類則分為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4處分程序:除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及...
【用戶】蔡大芳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違反法規所定之義務時,得由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分,此種處分,可分為懲戒與懲處(考績處分)。前者係違反公務員懲戒法之處分,後者係違反公務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處分,其區別如下:1處分機關:懲戒之機關則上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之機關則為公務員服務之機關(直接上級機關長官)。2處分事由:公務員受懲戒之原因為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公務員受懲處之原因,法律未明文規定,實際上與懲戒事由並無差異,但免職及記大過之標準,由銓敘部或主管機關定。3處分種類:懲戒處分之種類包括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懲處之種類則分為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4處分程序:除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及...
【用戶】蔡大芳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違反法規所定之義務時,得由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分,此種處分,可分為懲戒與懲處(考績處分)。前者係違反公務員懲戒法之處分,後者係違反公務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處分,其區別如下:1處分機關:懲戒之機關則上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之機關則為公務員服務之機關(直接上級機關長官)。2處分事由:公務員受懲戒之原因為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公務員受懲處之原因,法律未明文規定,實際上與懲戒事由並無差異,但免職及記大過之標準,由銓敘部或主管機關定。3處分種類:懲戒處分之種類包括免職、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懲處之種類則分為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4處分程序:除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
【用戶】蔡大芳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之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與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免職處分之區別?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規定:「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所稱「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係指發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之效果,並依同法第38條規定,於政務人員亦適用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四、丁等︰免職。」第8條規定:「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丁等者,免職。」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其法律效果係免除公務人員之職務,使其喪失現職公務人員之身分,而終止其與國家間之公法上職務關係,然並未發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之效果。職是,受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之免職處分者,於符合其他人事任用規定時,仍有再任公務員之可能,至於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者,依前揭說明,依法不得再任公務員。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844-8628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