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貞蓁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二)列舉條款之無效原因:不問行政處分外觀上是否明顯重大瑕疵,只要具備下列事由,即為無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 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2.應以書面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註二)。
【用戶】June L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111 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