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 Chen】評論
146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A 課予義務訴願B 撤銷訴願C拖吊業者係行政助手,非如公權力受託人般可依行政契約行使公權力.民間拖吊業者與市府(警察局)訂的契約應為依政府採購法之私法契約,有爭議打民事訴訟,自不能提訴願.
【KaiKai】評論
行政助手 私法契約,
【Eric David Ki】評論
回 7F,D 怪怪的地方就是差在少了"主張違法或不當"但是沒辦法,C 的給付訴訟並不是訴願的標的,選最錯的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