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某日看見一女子 A 騎著機車而熄火停在路邊與友人 B 談話,趁 A、B 二人來不及反應,快速地將 A 機車上的皮包取走逃逸。之後,甲將皮包內的珠寶委託友人乙變賣。乙則將之前撿到的他人身分證,貼上自己的照片後,以該身分證到當鋪典當,得款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交與甲。而甲則將其中的二萬元交給乙作為酬勞。試問甲、乙的行為應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9712
統計:A(232),B(454),C(3250),D(39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願不受理之情形、訴願決定、行政訴訟種類整理

用户評論

【用戶】Mark Che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146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用戶】愛作夢的平凡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 課予義務訴願B 撤銷訴願C拖吊業者係行政助手,非如公權力受託人般可依行政契約行使公權力.民間拖吊業者與市府(警察局)訂的契約應為依政府採購法之私法契約,有爭議打民事訴訟,自不能提訴願.

【用戶】KaiKai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行政助手 私法契約,

【用戶】Eric David Ki

【年級】

【評論內容】回 7F,D 怪怪的地方就是差在少了"主張違法或不當"但是沒辦法,C 的給付訴訟並不是訴願的標的,選最錯的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