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所有之土地達20餘年,甲得為如何之主張?
(A)甲無權占有,不得對乙主張任何權利
(B)甲滿足時效取得要件,當然成為地上權人
(C)甲滿足時效取得要件,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D)甲占有之土地已有登記,不符取得時效要件,未取得任何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678
統計:A(31),B(19),C(674),D(7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追訴權與行刑權時效、占有

用户評論

Michael Chu】評論

民法§769(不動產之般取得時效)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772(所有權以外財產取得時效之準用)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鄭成功】評論

恩恩  比較懂了 謝謝你

キ サキ】評論

我不太明白. 不動產已登記不是不能取得嗎? 為什麼D是錯的呢?

MASERATI】評論

五樓的問題請參考最佳解的最後兩句話---->即已登記不受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