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民法§769(不動產之般取得時效)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772(所有權以外財產取得時效之準用)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鄭成功】評論
恩恩 比較懂了 謝謝你
【キ サキ】評論
我不太明白. 不動產已登記不是不能取得嗎? 為什麼D是錯的呢?
【MASERATI】評論
五樓的問題請參考最佳解的最後兩句話---->即已登記不受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