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男受僱於A貿易公司,任職7年,A公司的員工有10人,甲男為了照顧先天性心臟病的4歲兒子丙,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得向A公司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A)育嬰假
(B)家庭照顧假
(C)減少工時
(D)調整工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0123
統計:A(4),B(701),C(25),D(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司股票與債券之發行、公司轉投資之限制、公司之清算

用户評論

MartIn Sue】評論

選項A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選項B第 20 條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選項C、D第 19 條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只有家庭照顧假沒有任職年資、受僱者人數和子女年紀的限制。

Li】評論

(C)、(D):撫育未滿三歲子女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