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雇主因業務緊縮而解僱勞工,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應給予預告期間;應給予資遣費
(B)雇主應給予預告期間;不須給予資遣費
(C)雇主不須給予預告期間;應給予資遣費
(D)雇主不須給予預告期間;不須給予資遣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35913
統計:A(774),B(13),C(8),D(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雇主積欠工資之勞工權益保障

用户評論

Mitsuki Yang】評論

勞基法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評論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特定性契約、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_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評論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特定性契約、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_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syuan】評論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特定性契約、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_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