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茱蓉】評論
我國民法上之準無因管理,應以不法的管理為限,不包括誤信的管理及幻想的管理。不法的管理,係指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例如:明知為他人之物,將之做為己物,高價出賣而取得價金;明知為他人之物,將之做為己物,出租於第三人,而收取高額之租金;擅自行使他人之專利權或著作權,而獲取優厚之利益等是。
【Cheng Tu】評論
第177條 (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