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王鈴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98.11.18修正的特殊教育法第 47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雪精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40.下列哪一項工作是特殊教育法未對教育工作者規範的工作?(A)對資賦優異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B)每二年接受評鑑一次(C)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D)應每年重新評估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修改成為40.下列哪一項工作是特殊教育法未對教育工作者規範的工作?(A)對資賦優異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B)每三年接受評鑑一次(C)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D)應每年重新評估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