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iun Che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 第十三條 各級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輔導其就讀適當特殊教育學校(班)、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場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用戶】Zainb Zainb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已經沒有這一條了說!
【用戶】單純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真的沒有這一條囉...應該要刪掉囉
【用戶】Ya Chun D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沒有這一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