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成功抵達目的地的烏龜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 第 10 條 I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II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4.有關國家賠償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官非屬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B)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者,亦為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C)人民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應先經協議程序 (D)因公務員職務上所為之私法行為所受損害,不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46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請求國家賠償被拒絕時,原則上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B)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C)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得針對同一事件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D)人民主張行政處分違法請求國家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原則上為原處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