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抵達目的地的烏龜】評論
國家賠償法 第 10 條 I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II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唐唐】評論
4.有關國家賠償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官非屬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B)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者,亦為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C)人民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應先經協議程序 (D)因公務員職務上所為之私法行為所受損害,不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Laury Chen】評論
To…winnie你這樣貼題目沒有說明沒有比較真的只有困擾而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