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25.下列有關通訊監察之期間及延長之敘述,何者正確?
(A)監聽強盜罪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
(B)監聽強盜罪而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繼續之監察期間,不得逾半年
(C)監聽強盜罪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偵查中檢察官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D)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三日前,提出聲請
(E)執行機關監聽擄人勒贖案件,如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無須重行聲請

參考答案

答案:A,C
難度:簡單0.714286
統計:A(5),B(0),C(5),D(0),E(0)

用户評論

【用戶】kai73926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通保法 第12條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釋明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提出聲請。但第五條、第六條繼續之監察期間,不得逾一年,執行機關如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重行聲請。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法官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