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民法 第224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小銀】評論
這法條的「使用人」是指被差遣而提供勞務的人,不管債務人跟使用人間有沒有勞僱、承攬等契約關係都算在內。使用人這三個字大概又是日文漢字直接翻譯而來。台語的使用人則是佣人、僕人、下人、奴才的意思,可別搞混。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所以是說代理責任 非契約之履行責任?
【eason821212】評論
頭腦卡住 後來想了一下C選項應該是侵權責任但題目問的事契約責任(債務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