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A)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民事訴訟法 第436-24條: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B)為求慎重正確之判決結果,法院應依職權命當事人於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 ---民事訴訟法 第436-28條: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C)當事人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程序,得在新臺幣 10 萬元之訴訟標的金額內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法 第436-27條: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D)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的第二審裁判不服者,得上訴到最高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436-30條: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奈特】評論
最佳解(C)選項的法條是民訴第436-27,不是436-28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