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780718】評論
逾越必要程度---比例原則
【ˊˇˋฅ】評論
大法官解釋該簡章之應考資格規定未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但抵觸同條之比例原則及第18條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來源:釋字第 715 號 【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班案】依司法院之解釋,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此與下列那項原則有所牴觸? (A)誠信原則(B)比例原則(C)信賴保護原則(D)平等原則答案: B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7 年 -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法學大意#67382
【Diu】評論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