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li2535】評論
僅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於其擔任法官職司審判之本職無損,對其既有之官等、職等、俸 給亦無不利之影響,故性質上僅屬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
【奈特】評論
(C)免除庭長之命令無損審判職務,合憲釋字第539號(民國91年02月08日)爭點: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之「庭長職」,其法律性質為何?司法院以所頒之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將庭長調任為法官,是否合憲?解釋文: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除揭示司法權獨立之原則外,並有要求國家建立完備之維護審判獨立制度保障之作用。又憲法第八十一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旨在藉法官之身分保障,以維護審判獨立。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惟不以憲法明定者為...
【Diu】評論
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於其擔任法官職司審判之本職無損,對其既有之官等、職等、俸給亦無不利之影響,故性質上僅屬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司法行政機關就此本其組織法上之職權為必要裁量並發布命令,與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身分保障之意旨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