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1144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計份,依左列各款訂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訂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份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間一百三十八條所訂第二順序之繼承人(父母)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兄弟姐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份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訂第四順序之繼承人(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份為遺產之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訂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份為遺產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