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早已修法 請修改選項或刪除本題第三百零五條(0871002全文修正)條文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高等行政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 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1001101修正)條文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airforce1】評論
原本題目:77.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下列何者聲請強制執行?(A)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C)該管行政機關(D)高等行政法院修改成為77.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下列何者聲請強制執行?(A)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C)該管行政機關(D)高等行政法院
【lovepeace0120】評論
107年初等考試行政訴訟之才拚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下列何者聲請強制執行?(A)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B)高等行政法院(C)民事法院(D)行政執行分署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