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5.下列關於行政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有誤?
(A)行政法院於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中,得依法隨時試行和解
(B)行政訴訟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由獨任法官行之
(C)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仍應先經言詞辯論後始得為之
(D)欲對適用簡易行政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者,須經高等行政法院之許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40252
統計:A(46),B(50),C(305),D(420),E(0)

用户評論

夢想起飛】評論

※使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判決,原則上亦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CD均修法, 請修改答案為D.C: 舊法233I已刪除,則新法對簡易訴訟無例外規定,故回歸原則(188):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第二百三十三條(0871002全文修正)條文  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行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       (1001101修正)條文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考量本次修法於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人民應訴不便之因素...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