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想起飛】評論
※使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判決,原則上亦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CD均修法, 請修改答案為D.C: 舊法233I已刪除,則新法對簡易訴訟無例外規定,故回歸原則(188):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第二百三十三條(0871002全文修正)條文 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行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 (1001101修正)條文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考量本次修法於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人民應訴不便之因素...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