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h Gau】評論
題目說明以「幼稚園建築及附屬設備標準規定」來作答若沒有特別註明時,就可選三樓
【Alison Shih】評論
名 稱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6 條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為樓層建築者,除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另有規定外,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四樓以上,不得使用。但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者,其使用一樓至三樓順序,不在此限。
【Vivi Chung】評論
已有新法〜建議刪除
【魚】評論
已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