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滐】評論
第 18 條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凌興泓】評論
第 16 條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A: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三倍】罰鍰 B: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五倍】罰鍰 【房屋稅條例】第16條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n4687102】評論
土地稅房屋稅契稅滯1%(每2日)1%(每2日)1%(每2日)怠1%(每3日)漏(短匿或賦額)田:1倍地價稅:3倍以下(所漏額)2倍應納額1~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