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下列有關行政程序法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原處分機關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後,即不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C)原處分機關於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得依職權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D)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1595
統計:A(3439),B(436),C(229),D(35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機關(之內部單位、非內部單位)vs.非行政機關

用户評論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行政程序法 131: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行政程序法 121: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行政程序法 124: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Hui】評論

行政程序法(A)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第 121 條原處分機關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後,即不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C)第 124 條原處分機關於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得依職權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D)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金榜題名】評論

(一)行政程序法§131Ⅰ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可知(A)之論述「2年」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而(D)之論述係屬正確。(二)行政程序法§121Ⅰ規定:「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三)行政程序法§124規定:「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