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安陵容】評論
國家因公用目的,限制甲之土地財產權自由使用之權能;受害者可依釋字第400號請求特別犧牲之補償;既然上述係屬高權行政,當發生題目情形時,由行政機關作為賠償責任機關。
【@@】評論
「公有」公共設施,並非專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所有,凡公共設施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事實上處於管理狀態,即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例如:既成道路
【Damaris】評論
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公有公共設施,是指國家事實上對該設施有掌控權、且處於供公眾使用之狀態而言。該設施是否為國家所設置並非所問。所以本題中該道路事實上由公路總局管理維護,乃處於國家實力支配之下,若因路面維護不當導致騎士摔傷,該騎士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由公路總局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