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例外情形(法律另有規定、執行機關認為有必要),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金榜題名】評論
(一)行政執行法§9Ⅰ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可知(A)之論述「直接上級機關」及(B)之論述「程序終結後」均屬錯誤。(二)行政執行法§9Ⅱ規定:「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可知(C)之論述「逕予駁回」係屬錯誤。(三)行政執行法§9Ⅲ規定:「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Damaris】評論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A)依照上開規定應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B)依照上開規定,聲明異議的容許時點為執行程序終結前。(C)依照上開規定,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