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依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對於義務人不得管收之原因?
(A)因管收而其事業有難以維持之虞
(B)懷胎 5 月以上
(C)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
(D)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05865
統計:A(4186),B(279),C(69),D(87),E(0)

用户評論

simonlinhhh】評論

三個"生":生計、生產、生病。。。記

a516819700220】評論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n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n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n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n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Jasper】評論

行政執行法21: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金榜題名】評論